山东拟为地名管理立法,规范命名更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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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4月30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时隔28年立法规范地名管理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和文化载体,与国家治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正式施行,我国地名管理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山东省现行的《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于1986年,1998年修正,在管理主体、职责划分、服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与上位法不相衔接,难以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一部体现山东特色、符合现实需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成为现实必需。从政府规章拟升级为地方性法规,增强法律效力,将为山东地名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治依据。

《条例(草案)》共25条,采取“小快灵”形式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聚焦地名管理全流程,构建起系统化制度规范。

在管理体制上,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地名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明确地名管理工作经费有关项目;明确地名方案编制的原则和内容。

与上位法和外省法规规章相比,《条例(草案)》明确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功能区、村(社区)等命名更名规定;明晰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有利于构建“分类管理、各尽其责”的工作格局。

规范程序,从源头杜绝随意命名、更名

在规范命名更名程序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分别对自然地理实体、功能区、村(社区)、街路巷、住宅区和楼宇等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衔接上位法对地名命名后备案、公告等提出工作要求。

针对标准地名使用,《条例(草案)》明确标准地名概念,对标准地名的用字读音、使用情形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法定情形下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地名标志管理更加精细高效,草案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以及管理维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智慧型地名标志,展示地名文化、公共服务等信息。

《条例(草案)》深化数智赋能,鼓励设置智慧型地名标志,通过二维码、智能终端等方式,展示地名文化、提供公共服务信息,提升地名信息化水平。推动地名信息共建共享,促进地名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纳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文化保护是《条例(草案)》一大亮点。草案明确编制地名保护名录责任,规定纳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明确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结合山东实际提出认定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类别;明确地名文化传承弘扬责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活动。

《条例(草案)》彰显齐鲁文化,提出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文化的结合,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在发挥地名多元价值上,《条例(草案)》注重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并重,支持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赋能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推动地名信息共建共享;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增加便民服务,拟免费换发证照

《条例(草案)》坚持便民利民,明确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情形,导致相关证件载明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

为确保法规落地,《条例(草案)》强化监督依法问责,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和内容任务,结合实际提出联合监管、随机抽查等方式,并对问题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明确地名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杨璐

杨璐

脚踩大地仰望星空,时政兼三农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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