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丨“爱心复明”变失明,专业调解巧解医患纠纷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10:2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栾海明

对71岁的张某而言,“爱心复明”手术曾是重见世界的希望。可术后左眼失明的现实,让这份希望彻底破碎,也让他的家庭陷入与医院的激烈争执中。当矛盾逐渐升级,调解团队不仅要算清“赔偿账”,更要抚平“情绪伤”。
济南市第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司法鉴定为基石,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逻辑疏导对立情绪,为类似医患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清晰范本。
老人因白内障手术左眼失明
医院拒不赔偿引纠纷
为响应济南市“爱心复明”慈善项目活动号召,济南市钢城区某医院走进偏远山区,面向贫困老年人开展白内障手术救助。活动中,71岁的老大爷张某经筛查确诊为皮质型老年性白内障,符合补助政策予以手术,术后因左眼失明引发医疗纠纷。
2024年10月24日,张某家属和钢城区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共同向济南市第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调解受理条件,当场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调解小组,明确分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解。
通过沟通,调解员王健、刘圆了解到,2024年4月份,患有糖尿病10余年的张某,参加村里免费查体时因“双眼视物不清”被诊断为白内障,并接受“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然而,张某术后不仅视力改善不明显,病情反而持续加重,转院救治后仍未能挽回,最终左眼失明。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术前未充分评估糖尿病患者手术风险,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未及时监测病情变化,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张某左眼失明,遂向医院提出30万元赔偿诉求。
面对张某的诉求,医院则辩称,术前已告知手术风险,诊疗操作符合医疗常规,张某术后并发症系其自身糖尿病病史导致的罕见不良后果,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调解团队申请司法鉴定
多轮调解化解对立情绪
调解员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案情、仔细审阅卷宗后发现,此案的核心争议一是医院术前对张某糖尿病病情评估是否充分,是否针对糖尿病患者术后感染风险制定专项预案;二是术后病情监测是否及时,对眼内炎的早期识别和处置是否符合诊疗常规;三是患者自身糖尿病病史与左眼失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为准确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经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医调委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鉴定意见:济南市钢城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左眼白内障手术、术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及左眼视力障碍(八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本次左眼白内障手术及术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为45-55%;建议过错在左眼视力障碍(八级伤残)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6-20%。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为45-60日、营养期限为60-90日。
2025年1月8日,医调委组织面对面调解。张某家属认为鉴定意见中医疗费和伤残原因力不应该分两个参与度,患方主张所有项目均应按照45%-55%比例,坚持要求20万元赔偿;医院则认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意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无法支持患方20万元的索赔。双方分歧巨大,陷入僵局,调解员不得已暂时终止调解。
此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开展沟通工作。对张某家属,调解员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详细解读鉴定意见中责任划分的依据,说明赔偿金额需结合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引导其理性调整诉求;对医院,调解员结合鉴定报告意见,从诊疗规范出发,指出术前风险告知的针对性不足和术后监测的疏漏之处,并从法理情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假如矛盾再次激化,对医院医疗秩序和声誉的不良影响。
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8万赔偿款如期到账
2025年3月5日,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考虑到患者张某年纪较大、家庭困难以及左眼失明影响正常生活的严重后果,医院经内部审批,同意医疗费和伤残等级责任参与度均按照最高比例赔偿,并且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张某家属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鉴定意见后,也同意降低诉求。
至此,双方均认可山东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确认左眼白内障手术及术后治疗并发症过错参与度为55%、过错在左眼视力障碍(八级伤残)中的原因力大小为20%、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方式和标准,双方逐项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调解员灵活掌握计算赔偿比例,情理法相结合,很快将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予以确认。
医患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医院于协议签订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不再就此事向医院主张权利。
为确保协议法律效力,根据双方申请,医调委协助当事人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5年4月1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司法保障。2025年4月17日,医院如期将赔偿款足额支付至张某指定账户。

至此,一场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联动模式,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彻底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李文璇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